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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華秀琳
訴訟代理人 華秀如
法定代理人 徐鐘淵
訴訟代理人 白金耳
訴訟代理人 林錦紅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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