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小,1252,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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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陳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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