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小,130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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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被 告 蘇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51,375元及其中48,414元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及信用卡本利攤還計算表等件為證,被告雖辯稱伊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

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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