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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45號
原 告 林立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憶瑱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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