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小,1631,201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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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朱碧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100年
度重小字第1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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