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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83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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