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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838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柏緯
被 告 凃震皓
許芬芳
凃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8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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