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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868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興忠
被 告 蔡虹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85,117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日止,按月計付6元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117元,及自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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