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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0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孫惠民
被 告 連珮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2,038元,嗣經該公司讓予上開債權予原告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申請書6份、同意書4份、電信帳單6份、債權讓與證明書6份及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38元,及其中22,038元自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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