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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91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連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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