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小,1971,201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7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張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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