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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2068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蕭仲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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