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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人 陳郁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玲律師
被 告 李欣榮
訴訟代理人 陳姿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市○路○ 段123 號10樓(籍設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36 巷44弄8 號2 樓),有陳報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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