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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雅嵐
被 告 惠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吳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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