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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鐘瑞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寶桐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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