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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石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石慧芬
被 告 許明郎
被 告 許洪智
兼法定代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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