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615,2012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張淑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顗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6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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