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792,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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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素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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