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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34號
原 告 謝秉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于庭間因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萬元以下,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新台幣10萬元至新台幣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第一審納裁判費新台幣1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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