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863,201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3號
原 告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
訴訟代理人 陳維邦
陳秀珠
被 告 新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瀞
訴訟代理人 盧其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王瑩婷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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