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919,201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展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張耀仁
被 告 張顧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仁、張顧騰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張耀仁於民國98年9 月26日邀同被告張顧騰為連帶保證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原告購得自小客車乙輛(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約定分期款16,268元、每月服務費1,200元及保險費2,000元,共為19,468元,詎被告張耀仁自99年3月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款,至99年8月30日,系爭車輛之牌照經吊扣3 個月,被告張耀仁表示要保留系爭車輛,因吊扣期間系爭車輛未承保,故每月之分期款為17,468元,即被告張耀仁共積欠原告⑴違規罰單5 張共8,800 元,⑵99年6月至8月,應繳日為每月26日,每期含保險費之分期款19,468元,3期共58,404元,⑶99年9月至12月,應繳日為每月26日,每期未含保險費之分期款17,468元,4期共69,872元,合計為137,076 元,迄未給付,被告張顧騰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定被告張顧騰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雖經催告仍未獲置理等事實,爰依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0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業據提出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2 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交通違規罰鍰收據影本3份、三重中正路郵局存證號碼000270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會算明細各影本1 份為證,而被告張耀仁、張顧騰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0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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