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趙棟俊
被 告 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號中關於「102 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之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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