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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薛麗婷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被 告 韓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訴訟代理人 張陸坤
蔡裕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原告自民國100年6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實品銷售員,每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惟原告於101年2月18日休假期間發生車禍受有傷害無法上班,乃向被告請假,原告於101年6月5日回到公司上班,被告卻要求原告簽署同意書,原告須同意病假期間之勞健保費、勞退金皆自己負擔,始能復職,原告不服,乃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病假期間之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損失、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先後經兩次調解,仍調解不成,原告乃於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以被告不給付工資即病假工資以及加班費為由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被告於101年8月14日收受後,仍未予理會,不得已方提起本件訴訟,將請求金額及項目說明如下:⒈資遣費:原告自100年6月自100年6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至101年8月10 日發函被告表示終止勞雇關係日止,計1年1個多月,以1年之年資計算,被告應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以為資遣費,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之資遣費。
⒉病假期間工資: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未住院請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原告平均工資每月以30,000元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15,000之薪資。
⒊退休金之損害賠償:以原告平均工資每月以30,000元計,原告投保薪資等級應屬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3級,以此計算被告每月應為原告提繳1,818元(30,000元×0.06)之退休金,然被告於100年7月僅提繳894元,10 0年8月至12月每月僅提繳1073元,101年1月至4每月僅提繳1,127元,計少提繳7,413元〔(1818元-894元)+(1818元-1073元)×5+(1818元-1127元)×4=7,413元〕,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413元。
⒋加班費及假日加倍工資:原告上班期間,為配合公司之作業,常有平日加班及假日加班之情形,然就平日加班之工資,被告仍以為每小時時薪120元計算加班費,而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給予加班費,另就勞工假日上班,依勞基法第39規定,其工資應予加倍發放,然被告亦未給該假日加班工資,被告應依上開法條給付原告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加班費及假日上班少給之工資計26,021元。
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原告係以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依據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規定,被告自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㈡綜上,原告請求之金額合計共為63,434元(計算式:資遣費15,000元+病假期間工資15,000元+勞工退休金之損失賠償7,413元+加班費損失26,021=63,434元)。
為此,爰依據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3,4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⒊請宣告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因為並非被告解僱原告,所以認為不應由被告負擔,另關於病假期間工資及退休金損害賠償,被告則願給付予原告,至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依當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乃約定一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如有超過10小時才會計算加班費,然原告工作時數如不含休息時間,並不會超過10小時,不清楚原告請求加班費之依據為何。
另關於假日加倍工資部分,當初也與原告約定係按日計算薪水,採排班制輪值,每月至少6天休假,亦不知原告請求假日加倍工資依據為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自100年6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實品銷售員,每小時工資為120元,每月平均工資為30,000元,嗣原告於101年2月18日休假期間發生車禍受有傷害無法上班向被告請假,原告於101年6月5日回到被告公司上班,發現被告尚積欠病假期間應給付其工資15,000元及被告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勞工退休金之損失7,413元,並以被告未給付工資即病假工資為由,於101年8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被告於101年8月14日收受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入帳銀行存摺紀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證信函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各乙份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原告有超過法定工時之加班情事,然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假日加倍工資,又原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病假期間工資,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被告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用1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予原告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缺之加班費、假日加倍工資,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㈢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缺之加班費、假日加倍工資,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第39條定有明文。
次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苟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強制規定,應依民法第71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應依法予以之加班費、假日加倍工資等節,雖經被告辯以本與原告約定之一日工作時數為10小時,有超過部分才以加班費計算,且亦未有發放假日加倍工資之約定云云,然除原告否認有與原告約定每日工作時數10小時以上才計算加班費之約定外,另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說明,縱有此約定,亦已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對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保障之強制規定,且原告從事之工作內容經核亦非屬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亦無勞基法第84條之1例外規定之適用,此約定自屬無效。
是被告以前開情詞置辯,洵非可取。
原告主張於每日上班時數,扣除休息時間2小時後,仍有超過法定工時8小時之時數,被告應再給付短缺之加班費以及被告應給付假日加倍工資等情,應屬有據。
⒉而原告受僱被告期間之上班時間,經兩造整理確認後,依據原告之上班日期及時間,原告之加班日期及加班時數應如附表一所示,則原告於其上班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之內之時數共計為299.5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之部份時數共合計為48小時,則原告可得請求之加班費應為15,820元。
〔計算式:①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之內部分:120(每小時薪資)×299.5(小時)×1/3=11,980;
②再延長工作時間部分:120(每小時薪資)×48(小時)×2/3=3,840;
①+②=15,820〕。
⒊再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款、第3項第2款、第6款、第8款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中秋節(農曆8月15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等紀念日、節日應放假,均屬勞基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休假之日,故原告主張於該日期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即可憑採。
而如附表二所示,原告於附表二各編號之休假期間之工作時數,扣除每日2小時之休息時間後之實際工作時數,共為73小時,以每小時120元之薪資計,原告可得請求加倍發給之工資應為8,760元。
(計算式:120×73=8,760)。
⒋綜上,原告可得請求之加班費及假日加倍工資應為24,580元(計算式:15,820+8,760=24,580),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乏憑據,不應准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1.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4項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參照上開規定,除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施行以前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得比較新舊制而選擇較為有利之規定辦理外,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方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即應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⒉查被告未依法給付原告加班費、假日加倍工資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對於應給付原告15,000元病假期間之工資,亦不爭執,業如前述,則見被告確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原告工作報酬之情事,堪予認定,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張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被告應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洵屬有據。
次查,本件原告既自100年6月25日始受僱於被告,關於資遣費之發放標準及計算,自應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合先敘明。
再查,原告係於101年8月10日函知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自承於同年8月14日收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自原告於100年6月25日至101年8月14日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年資計為1年1月又22日,惟原告僅請求以1年年資計算資遣費,自無不可。
又兩造對於原告平均工資為每月30,000元,亦均不爭執。
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規定,原告可得請求之資遣費為15,000元。
(計算式:30,000×1/2=15,000)。
㈢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末按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離職;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及勞基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核與上開條文所定非自願離職之要件相符,則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關於原告請求之病假工資15,000元及勞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7,413元,被告對此均不爭執,並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10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又原告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第39條規定,可得請求之加班費、假日加倍工資為24,580元,及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得請求之資遣費為15,000元,則原告可得請求之金額共計為61,993元(計算式:15,000+7,413+24,580+15,000=61,993)。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1,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之命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經核乃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旨,按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就本判決第2項部分,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思表示,而不得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一:
┌─┬──┬────┬──────┬────┬─────┬────┐
│編│工作│加班日期│上班時間(含│加班時數│延長工時在│再延長工│
│號│月份│ │休息時間2小 │ │2小時以內 │時之合計│
│ │ │ │時) │ │之合計時數│時數 │
├─┼──┼────┼──────┼────┼─────┼────┤
│1 │100 │6月27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6 ├────┼──────┼────┤ 4小時 │ 無 │
│ │月 │6月28日 │9:30~21:30 │2小時 │ │ │
├─┼──┼────┼──────┼────┼─────┼────┤
│2 │100 │7月3日 │8:30~21:30 │3小時 │ │ │
│ │年7 ├────┼──────┼────┤ 4小時 │1.5小時 │
│ │月 │7月8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3 │100 │8月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8 ├────┼──────┼────┤ 40小時 │ 2小時 │
│ │月 │8月5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8月6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8月7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8月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10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1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12日 │10:30~22:00 │1.5小時 │ │ │
│ │ ├────┼──────┼────┤ │ │
│ │ │8月13日 │10:30~22:00 │1.5小時 │ │ │
│ │ ├────┼──────┼────┤ │ │
│ │ │8月15日 │10:30~21:30 │1小時 │ │ │
│ │ ├────┼──────┼────┤ │ │
│ │ │8月16日 │10:30~21:30 │1小時 │ │ │
│ │ ├────┼──────┼────┤ │ │
│ │ │8月17日 │10:30~21:30 │1小時 │ │ │
│ │ ├────┼──────┼────┤ │ │
│ │ │8月18日 │10:30~21:30 │1小時 │ │ │
│ │ ├────┼──────┼────┤ │ │
│ │ │8月2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2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24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2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27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8月2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30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8月3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4 │100 │9月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9 ├────┼──────┼────┤ │ │
│ │月 │9月2日 │9:30~21:30 │2小時 │ 48小時 │10小時 │
│ │ ├────┼──────┼────┤ │ │
│ │ │9月3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9月5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7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8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9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10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11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12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1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15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16日 │8:00~21:30 │3.5小時 │ │ │
│ │ ├────┼──────┼────┤ │ │
│ │ │9月17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18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9月2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23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9月24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9月25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9月2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27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2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9月30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5 │100 │10月1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年10├────┼──────┼────┤ 49.5小時 │ 9小時 │
│ │月 │10月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4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5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7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9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10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0月11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13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14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15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16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17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19日│10:00~21:30 │1.5小時 │ │ │
│ │ ├────┼──────┼────┤ │ │
│ │ │10月20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21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22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0月23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0月25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0月26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28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29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0月30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0月31日│9:30~21:30 │2小時 │ │ │
├─┼──┼────┼──────┼────┼─────┼────┤
│6 │100 │11月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11├────┼──────┼────┤ 44小時 │11.5小時│
│ │月 │11月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1月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1月4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6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7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8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10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11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12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13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15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1月16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17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19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22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23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24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1月26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1月28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1月29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1月30日│9:30~21:30 │2小時 │ │ │
├─┼──┼────┼──────┼────┼─────┼────┤
│7 │100 │12月2日 │8:30~21:30 │3小時 │ │ │
│ │年12├────┼──────┼────┤ 46小時 │ 8.5小時│
│ │月 │12月3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2月4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2月5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6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8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10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2月13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14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16日│9:15~21:15 │2小時 │ │ │
│ │ ├────┼──────┼────┤ │ │
│ │ │12月17日│8:50~20:5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18日│8:50~20:5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19日│9:15~21:15 │2小時 │ │ │
│ │ ├────┼──────┼────┤ │ │
│ │ │12月20日│9:15~21:15 │2小時 │ │ │
│ │ ├────┼──────┼────┤ │ │
│ │ │12月22日│9:15~21:15 │2小時 │ │ │
│ │ ├────┼──────┼────┤ │ │
│ │ │12月23日│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2月24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25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26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28日│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2月30日│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2月31日│9:00~21:30 │2.5小時 │ │ │
├─┼──┼────┼──────┼────┼─────┼────┤
│8 │101 │1月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1 ├────┼──────┼────┤ 40小時 │ 2.5小時│
│ │月 │1月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4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7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月8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月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1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13日 │8:30~21:30 │3小時 │ │ │
│ │ ├────┼──────┼────┤ │ │
│ │ │1月14日 │10:30~22: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16日 │10:30~22: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19日 │10:30~22: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0日 │10:30~22: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1日 │8:30~20: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3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4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7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29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1月30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1月3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9 │101 │2月1日 │9:30~21:30 │2小時 │ │ │
│ │年2 ├────┼──────┼────┤ 24小時 │ 3小時 │
│ │月 │2月2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2月4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2月5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2月6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2月9日 │9:30~21:30 │2小時 │ │ │
│ │ ├────┼──────┼────┤ │ │
│ │ │2月10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2月11日 │8:30~20:30 │2小時 │ │ │
│ │ ├────┼──────┼────┤ │ │
│ │ │2月12日 │8:30~20:30 │2小時 │ │ │
│ │ ├────┼──────┼────┤ │ │
│ │ │2月14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2月15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 ├────┼──────┼────┤ │ │
│ │ │2月16日 │9:00~21:30 │2.5小時 │ │ │
└─┴──┴────┴──────┴────┴─────┴────┘
附表二 :
┌─┬────────┬──────┬─────┬─────┐
│編│原告主張應加倍發│紀念日或節日│上班時間(│實際工作時│
│號│放工資之日期 │ │含休息時間│數 │
│ │ │ │2小時) │ │
├─┼────────┼──────┼─────┼─────┤
│1 │100年9月12日 │中秋節 │8:30~21:30│11小時 │
├─┼────────┼──────┼─────┼─────┤
│2 │100年10月10日 │國慶日 │8:30~21:30│11小時 │
├─┼────────┼──────┼─────┼─────┤
│3 │100年10月25日 │光復節 │9:30~21:30│10小時 │
├─┼────────┼──────┼─────┼─────┤
│4 │100年10月31日 │先總統蔣公誕│9:30~21:30│10小時 │
│ │ │辰紀念日 │ │ │
├─┼────────┼──────┼─────┼─────┤
│5 │100年11月12日 │國父誕辰紀念│8:30~21:30│11小時 │
│ │ │日 │ │ │
├─┼────────┼──────┼─────┼─────┤
│6 │101年1月23日 │春節(農曆正│9:30~21:30│10小時 │
│ │ │月初一) │ │ │
├─┼────────┼──────┼─────┼─────┤
│7 │101年1月24日 │春節(農曆正│9:30~21:30│10小時 │
│ │ │月初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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