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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58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翁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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