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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訴訟代理人 賴咨融
洪嘉徽
被 告 傅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要 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2日至同年月6日間至原告醫院住院就醫,迄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777元,未為清償乙節,固據原告提出住院患者未繳費離院催繳紀錄、存證信函、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應收及欠款查詢畫面、同意書暨切結書影本各乙紙為證,惟為被告否認上開事實,並以其未至原告醫院看診且系爭同意書非其本人之簽名等語置辯。
經查:經本院當庭比對系爭同意書上「傅孫堯」之簽名筆跡與被告當庭之簽名筆跡,二者不論就運筆、勾勒字形、筆勢等書寫方式,均明顯不同,顯非屬同一人所為,原告亦自認二者簽名筆跡確實不同等語,足徵被告上開之抗辯為真實。
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本件住院病患確為被告,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醫療費用,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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