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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劉羿伶
相 對 人 莊淑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227號九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經強制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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