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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徐月芬
相 對 人 許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0鄰○○○路00號3樓之4,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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