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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周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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