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1155,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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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31號
原告與被告張金蓮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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