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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莊龍堂
上 訴 人 曾政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俊樹、陳山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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