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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訴訟代理人 周麗美
被 告 陳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75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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