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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52號
抗 告 人 蔡文成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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