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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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