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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偉俊即季宏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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