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1299,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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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吳培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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