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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李婉庭
被 告 陳碧娟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知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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