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1348,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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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鼎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原告與被告蔡勝煌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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