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239,201210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張益誠即艾瑪復興診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己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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