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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4號
原 告 謝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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