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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1號
原 告 匡萃蘭
訴訟代理人 陳重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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