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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燕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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