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5號
原 告 林芳蘭
訴訟代理人 余秋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