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599,2012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南林
訴訟代理人 曹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曼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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