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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燦瑜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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