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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劉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冠儒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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