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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明璋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太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亦有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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