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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陳瑞麟
上列原告因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榮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7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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