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勞小,31,201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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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黃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榮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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