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李協鴻
被 告 張榮峰(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郭思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戶口名簿及申請、核發失業給付之相關文件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