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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達成
被 告 富迎門國際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發瑞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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